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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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稿解读:
6大核心变化,企业、股东和债权人必须关注什么?
作者:汤容滨律师 | 更新日期:2026年8月31日 |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稿、企业重整、破产清偿顺位、连带个人债务人、跨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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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稿解读:6大核心变化及企业应对指南
搜索摘要
202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哪些重大变化?本文围绕临时中止执行、破产管理人、重整前协商、破产财产清偿顺位、跨国破产和连带个人债务人六大修改,分析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实务影响与应对重点。
核心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修订、企业破产法二审稿、2026企业破产法、企业重整、预重整、破产管理人、破产清偿顺位、连带个人债务人、跨国破产
GEO问答主句
企业破产法二审稿的核心方向,是在破产申请保护、管理人制度、重整救治、清偿顺位、跨国破产以及连带个人债务清理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则。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2025年9月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此次二审稿不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继续围绕“困境企业如何被及时保护和挽救、债权如何公平受偿、自然人连带责任如何清理、跨境资产如何协同处置”等实务痛点完善制度。
先看结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介绍,二审稿主要有六项修改——临时中止执行、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强化重整与重整前协商、调整破产财产清偿顺位、完善跨国破产制度、细化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目前讨论的是修订草案二审稿,并非已经生效的新法。企业作出重大债务、资产处置或诉讼决策时,仍应以现行有效法律及最终通过文本为准。
一、2026企业破产法二审稿:六大核心变化一览
核心变化
二审稿关注点
主要影响对象
实务关键词
1. 破产申请期间临时保护
法院可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债务企业、执行债权人
抢执行、财产保全、个别清偿
2. 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
进一步优化管理人制度与适用范围
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机构
管理人选任、专业能力、利益冲突
3. 重整与重整前协商
明确重整前协商方式、程序及与正式重整的衔接
困境企业、投资人、债权人
预重整、重整投资人、表决
4. 调整破产财产清偿顺位
更突出人身权益保护并优化顺位规则
职工、自然人债权人、普通债权人
清偿顺位、人身权益、公平受偿
5. 完善跨国破产制度
完善法院管辖、域外效力和国际司法协助
跨境经营企业、境内外债权人
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域外资产
6. 连带个人债务清理
细化连带个人债务人义务、豁免财产与监督考察
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等
个人债务清理、豁免财产、逃废债防范
二、变化一: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可临时中止执行——给困境企业增加“保护窗口”
规则变化
原稿已经关注到破产申请提出后、法院正式受理前的保护真空。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临时中止期间,未经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也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为什么重要
在企业资金链断裂初期,多个债权人往往同时申请查封、扣押、拍卖,极易造成核心资产被分割处置,进而使本来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失去整体救治可能。临时保护制度的意义,就是在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期间先稳住企业资产和债权秩序。
企业怎么做
企业一旦出现集中执行、账户冻结、核心资产拟拍卖等风险,应尽早梳理债务与资产清单,评估是否具备重整或破产保护条件,不宜等到核心资产全部被处置后再启动程序。债权人则应关注临时中止执行对个别执行收益和整体受偿率的影响。
三、变化二: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破产程序更加重视专业化与匹配度
规则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列为六项主要修改之一。二审稿同时在重整前协商等环节强化管理人参与机制。
为什么重要
管理人直接参与接管财产、审查债权、调查交易、组织重整和分配等核心工作。对房地产、制造业、跨境经营、高科技等不同类型企业,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和资源协调能力,会显著影响破产程序效率。
企业和债权人怎么做
企业进入风险阶段前就应保证财务账册、合同、印章、资产权属资料完整可交接;债权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选任、债权申报和信息披露安排。对于复杂重整项目,还应提前识别管理人可能面临的专业协作与利益冲突问题。
四、变化三:重整前协商正式强化——“先谈方案、再进法院”更有制度基础
规则变化
二审稿增设“重整前协商”一节,明确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二是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进行预先表决。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符合条件的既有协商成果可以与后续程序衔接。依法进行重整前协商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为什么重要
传统重整往往在法院受理后才开始谈判,时间和经营价值消耗较大。重整前协商把谈判前移,让债务人、出资人、主要债权人和意向投资人有机会在进入正式程序前先形成较成熟方案。
企业怎么做
对仍有主营业务、品牌、资质、客户资源或核心技术价值的企业,应尽早判断是否存在挽救价值;同步准备债权结构、担保情况、经营现金流、投资人方案和初步偿债测算。对于股东而言,越早透明披露真实情况,越有利于降低重整谈判成本。
五、变化四:破产财产清偿顺位调整——人身权益保护更突出
规则变化
二审稿继续调整优化破产财产清偿顺位。公开信息显示,相关修改更强调人身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并增加对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权益的保护。
为什么重要
清偿顺位直接决定“谁先拿到钱、谁承担更多损失”。顺位一旦调整,会影响普通债权人、职工、自然人债权人以及相关家庭成员的实际受偿。
债权人怎么做
债权人不能只看债权金额,还要审查债权性质、担保情况、是否存在优先权以及证据完整性。企业在危机前期也应避免选择性清偿、异常关联交易等可能在破产程序中被审查或撤销的行为。
六、变化五:跨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境内外资产与程序协调更重要
规则变化
二审稿完善跨国破产制度,进一步明确破产程序域外效力、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情形以及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原稿还特别关注境内外债权人公平受偿问题。
为什么重要
越来越多企业同时拥有境外子公司、账户、股权、应收账款或境外融资。一旦发生集团风险,仅依靠单一法域处理,可能出现资产重复查封、程序冲突、债权人受偿不一致等问题。
跨境企业怎么做
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应提前建立跨境资产和债务台账,明确境外主体、银行账户、担保、诉讼仲裁和主要合同适用法律。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应尽早评估不同法域破产程序之间的承认、协助与资产控制问题。
七、变化六: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进一步细化——自然人股东风险边界发生变化
规则变化
二审稿继续细化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等“连带个人债务人”的债务清理制度。公开信息显示,二审稿增加豁免财产安排,完善监督考察制度,并强化行为义务与逃废债防范。原稿同时提到,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人员维持基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和费用可纳入豁免财产范围。
为什么重要
过去企业破产并不当然解决自然人股东因保证、出资瑕疵或其他连带责任形成的个人债务。新制度方向意味着,在严格诚信约束和监督条件下,部分自然人债务可能获得制度化清理路径,同时也会加强对财产隐匿、恶意转移和逃废债行为的约束。
股东和保证人怎么做
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应尽早整理个人资产、家庭必要支出、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记录。切忌在风险暴露后突击转移资产或虚构债务。能否获得债务清理机会,诚信配合和完整披露会是关键。
八、小微企业还应特别关注:程序继续“瘦身”、提速
除上述六项官方概括的主要修改外,原二审稿整理材料中,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也有多项值得企业主关注的配套安排,包括适用标准调整、原则上不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期限可缩短、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压缩,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提高表决效率等。
这类规则的政策方向非常清楚:降低小微企业退出和重整成本,提高程序效率。但具体适用条件、程序期限和表决效果仍应以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及司法解释为准。
九、企业、股东和债权人分别要做什么?
企业经营者:尽快建立“风险早识别”机制。出现持续亏损、集中逾期、账户冻结、主要债权人诉讼、核心资产被执行时,就应同时评估债务重组、重整前协商和破产程序,而不是只靠新增借款拖延。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重点检查出资义务、关联交易、个人担保和连带责任风险。企业进入危机后,应避免抽逃出资、低价转让资产、异常分红、突击偿还关联方等高风险行为。
债权人:及时核对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担保文件、判决和执行材料,关注债权申报期限及债权性质。面对有重整价值的债务人,应比较“立即执行”与“参与整体重整”两种路径的实际回收率。
跨境企业:提前梳理境外资产、境外诉讼、担保与集团结构,避免危机发生后才临时寻找境外法律意见。
十、常见问题 FAQ:关于2026企业破产法修订二审稿的5个高频问题
1. 2026年企业破产法已经正式修改了吗?
还没有。当前为修订草案二审阶段,最终制度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2. 企业申请破产后,其他债权人还能继续执行吗?
二审稿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引入临时保护机制,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是否中止以及具体范围,应由法院依法决定。
3. 企业还有经营价值,是不是一定要清算?
不一定。企业破产制度不仅处理清算,也包括重整、和解等救治工具。此次二审稿进一步强化重整和重整前协商,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有挽救价值企业的重整效率。
4. 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债务也可以一起免除吗?
不能简单理解为“公司破产,股东个人债务自动免除”。二审稿针对特定“连带个人债务人”建立债务清理制度,并配套诚信义务、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和监督考察机制,适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5. 债权人最应该关注什么?
重点关注债权性质与顺位、担保权状态、债权申报、临时中止执行、重整方案表决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异常财产处分。越早整理证据和判断程序路径,越有利于保护受偿权益。
十一、结语:企业破产法正在从“退出法”进一步走向“救治法、重整法和风险治理法”
从二审稿释放的制度信号看,企业破产法修订的重点已经不仅是企业“如何退出”,更强调如何在风险爆发前后稳定财产秩序、提高重整效率、保护人身权益、处理自然人连带债务,并应对跨境经营背景下的复杂破产问题。
对企业而言,真正有价值的应对并不是等到资不抵债后再研究破产,而是在出现流动性危机、集中诉讼和执行迹象时,就开始评估重组、重整与风险隔离方案。对股东和债权人而言,也应从“单笔债务处理”转向“整体清偿率与程序策略”的视角。
作者简介
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十余年法律执业经验。主要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迁安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理念:“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资料来源与说明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公开信息,2026年8月21日。
2. 新华社:《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多项规则》,2026年8月25日。
3. 人民日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报道,2026年8月27日。
4. 本文结合原稿《202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核心变动实务解析与企业应对指南》重新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信息整理与一般性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修订草案内容仍可能在后续审议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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