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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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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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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海婚姻律师案例分析:离婚时对房产的自估价,决定房产归属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06年7月15日生育儿子张小某。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有关双方的共同财产,在2005年8月28日,被告与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某房产一处,被告主张该房系被告处置其婚前所有房产所得价款支付首期款,且该房房贷由被告承担,故该房应为被告个人财产,但被告同时陈述其未有证据证明该房系由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截至2015年5月5日,该房尚有110349.76元房贷未予还清。原告陈述若张小某由其抚养,愿意对被告的补偿款上做适当让步,被告亦做类似陈述。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没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准许。

关于某房产,被告主张该房系由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该房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依法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在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后由竞价高一方所有,原告认为该房在庭审当天价值390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在庭审当天价值370万元,因此该房依据竞价原则由被告所有,分割价值以390万元为准。被告陈述如涉案房产判归其所有其愿对原告作适当补偿,因此,法院酌定涉案房产剩余房贷由被告独自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195万元,剩余房贷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在涉及离婚案件的房产分割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纠纷,因为房地产价格始终居高不下,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上涨。因此,在离婚后,分得房产,意味着通过房产的增值,将会获取一定的利益。本案突出体现了离婚时分割房产的原则,双方均同意竞价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以竞价的最高价为准,向另一方给付房屋补偿,也是考虑离婚后,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和离婚后无住房的因素而进行的判决,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一方利益不因离婚而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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