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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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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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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案件聚焦】离婚时隐瞒收入,减少承担抚养费未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于2001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但当时原告在深圳工作,被告在老家茂名,两人交往过程中甚少见面,并未产生深厚的感情。后经双方父母催促,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于2002年10月25日生育女儿杨小某。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只有半年时间,感情基础非常薄弱。结婚后,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依然在深圳工作,被告也在老家呆着,只有逢年过节原、被告才会一起住上几天。自女儿杨小某出生后,被告就在家抚养小孩。直到2011年5月份时候,被告才过来深圳打工,跟原告居住在一起。所以原、被告双方婚后也没有培养出深厚的感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上双方年龄相差悬殊(被告大原告11周岁),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价值观都不同,导致双方根本没有共同话题、共同的兴趣爱好,双方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但矛盾却越来越多。2013年5月,原告搬出来独自一人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2月,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两人关系不但没有变好,反而变得更加恶劣。两人之间再无沟通、交流,也未曾再见面。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易某在庭审答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没有承担抚养费3000元。

    经法庭审理后查明;婚生女杨小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双方协商同意其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称小孩每月开支4710元,包括课外培训等费用,原告认为小孩课外培训非必要开支费用;原告称其在XXX村中从事水电维修工作,每月收入2000-3000元,被告称原告每月收入1万元;被告称其从事XX品销售工作,每月收入1000多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夫妻矛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据此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小孩抚养权。双方协商同意女儿杨小某归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告对其陈述的每月收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陈述小孩每月开支中包括各种培训费用亦属正常,本院考虑小孩的生活开支,确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杨小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500元,至杨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案例评析】

    对于原告在本案中对抚养费承担的问题,反映出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方面道德上的缺失。抛开法律的层面,对于离婚后,无论抚养费给付多少,实际上其目的是为了婚生子女能够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健康的成长。如果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必要和充足物质做保障,势必会影响到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基本的生活。试想,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在父母离婚后,不能在物质生活上得到充足的保障,那么就会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各方都应当积极面对,共同协商解决一个好的处理方法,不要给子女留下心理上终身的阴影,维护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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