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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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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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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前对房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于1994年6月相识恋爱,于1995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分居三年,故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法庭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共有的房产包括;

1、位于深圳市1号住宅房产,建筑面积65.3㎡。

2、位于深圳市2号商铺,建筑面积17.42㎡。

2012年7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李某和林某,双方协商,深圳所有房产归林某所有,女儿由林某抚养”,双方在协议签名处签字确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经注册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原、被告确定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两套房产,因原、被告在分居后的2012年7月对上述两套房产已协议进行分割并办理了转让过户登记,同时对婚生女抚养权问题进行了约定,此后原、被告亦保持分居状态,该协议和约定具有离婚协议的性质,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署该协议时遭受胁迫或存在欺诈等情形,现要求否认该协议效力并主张重新分割两套房产,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约定了财产的分配原则,该分配内容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违法情况,那么,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确需对婚内所得的财产约定所有权,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合法的争取自身的财产权益,让所得到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达到家庭财富不断增长和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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