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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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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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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海婚姻律师: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从何时开始起算?

看到近期有不少人咨询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从何时开始起算?上海婚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05年郭某与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生育一女,2006年4月郭某在北京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2月28日,郭某与李某在吉林省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备注一栏写明:“补办登记,开始同居日期:2005-05-01”。


后来双方感情不和,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争议

李某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郭某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婚姻关系从何时开始起算?


郭某认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是2007年2月28日,故2006年4月购买的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某认为,婚姻起算时间应为结婚证上注明的开始同居日期即2005年5月1日,故2006年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5年5月1日起计算,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婚姻效力起算时间的问题。一般而言,婚姻效力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计算。但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婚姻效力的起算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五条,一是双方完全自愿;二是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三是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是未患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五是双方无重婚行为,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婚姻有效。


2007年2月28日民政局经过审查为郭某、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领取的结婚证的书面记载,郭某与李某2007年2月28日补办登记,开始同居日期为2005年5月1日,由此表明郭某与李某自2005年5月1日起双方即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5年5月1日起计算。

上海婚姻律师汤容滨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持续为您分享婚姻房产纠纷相关法律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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