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6147-7738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汤容滨律师网 >律师说法

律师介绍

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律师说法

上海婚姻律师针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赡养协议问题思考

上海婚姻律师针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赡养协议问题思考: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对父亲的赡养分配,后原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与父亲产生矛盾拒绝赡养,致使其父无人赡养。现年迈的当事人该如何主张子女赡养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前妻徐某育有二子,二子均已成家,李某与徐某离婚后独居。2009年,李某二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长子抚养母亲徐某,次子抚养父亲李某。二人如约依据“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但李某与次子经常发生矛盾争吵,遂于2015年二人声明“断绝父子关系”,约定次子无需赡养。现李某身体状况不佳,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要求二子给付赡养费。二人分别以签订“分家协议”和父子关系断绝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

1.“分家协议”对赡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2.“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是否有效?

3.二子拒绝赡养李某是否构成遗弃罪?李某该怎么维权呢?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分家协议”中“赡养条款”的效力认定

    “分家协议”中,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后,不要求对方作出对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分家协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之规定,李某的儿子订立赡养协议并未违背李某和前妻的意愿,二人分配赡养义务,该协议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1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提出了赡养要求,即使依据协议无赡养义务的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可以向两个儿子主张给付赡养费,长子不得依“分家协议”拒绝履行。

二、“断绝父子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第21条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父母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放弃权利,但子女作为赡养义务的履行者无权放弃义务。李某与次子“断绝父子关系”免除次子的赡养义务,不符合《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李某与次子 “断绝父子关系”,违反中国传统道德,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虽然李某与次子“断绝父子关系”,但二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消灭,该约定确定无效。次子不得依据该约定主张赡养义务免除。

三、遗弃罪及当事人的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需满足: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本案符合客体要件;第二,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符合客体要件;第三,主体必须是对遗弃者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李某二子均已成年,有固定收入具有扶养能力,且“分家协议”不能免除长子的赡养义务,“断绝父子关系”不能免除次子的赡养义务,本案符合主体要件;第四,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一般指由于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本案中,李某二子拒绝赡养尚未达到恶劣程度,不构成遗弃罪。

四、李某的对策及解决之道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李某二子对李某仍有赡养义务,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子履行赡养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建言献策

李某与儿子关系不佳,其子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人等特殊需要。李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儿子履行义务,但胜诉后可能遭遇无法执行的问题,且婚姻家庭案件开庭审理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上海婚姻律师建议由有关组织或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08582号-2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