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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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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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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律师评析:离婚后,女方分得的房产被法院查封该如何处理?

本期上海离婚房产律师针对以下案件进行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与第三人曾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年3月2日双方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1号房产,登记在第三人曾某一人名下。2012年11月12日,原告刘某与第三人曾某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刘某。

曾某因与第三人上海YT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曾某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第三人上海YT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已于2014年7月31日查封了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涉案房产。

2015年,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第三人曾某,称其与第三人曾某自愿离婚,双方自愿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刘某,请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房产归刘某。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但认为由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可,至于曾某在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因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刘某可另诉赔偿,遂判决:涉案房产归刘某,曾某应配合办理过户。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加盖有上海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4日的《居住证明》显示,原告从2005年开始在涉案房产居住至今。

本案经人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须是经查证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11月12日因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归原告所有,该实体权利不应被否定;且涉案房产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第三人曾某从未就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至于涉案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表明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第三人曾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条文本身的规定表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的影响,而物权登记制度的功能仅仅是对外公示,不具有衡量合同效力的功能,即不是合同有效或无效的依据。另外,离婚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人们的身份权及其相关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撤销离婚协议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在没有撤销的法定事由情形下,应当维持其稳定性。因此,原告与第三人曾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房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房产所有权已为原告所有,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能成为否认原告房产所有权的理由。物权是最完整的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未经登记的房产除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外,其他权利不能对抗物权,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能对抗物权。且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形成于2012年11月12日,而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时间是2014年7月31日,可见在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前,涉案房产已归原告所有。因此,该财产不宜再作为第三人曾某的财产予以执行。综上,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停止对上海市宝山区1号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案例评析】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非常普遍。鉴于原告应由原告刘某所有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此时,原告刘某为了维权,打了两场官司,虽然过程较为曲折,但是不难看出,结果是维护了原告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因此,类似原告遇到的此种情况可以看出,因为另一方拖欠的债务而查封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分得房产显然是错误的。

通过本案,上海离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办理离婚后的当事人,在涉及房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尽早完成房屋过户登记,保护自身的房屋所有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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