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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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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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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彩礼你所需要知道的事

彩礼问题是夫妻计划走入婚姻遇到的第一个问题,这也是大部分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而伴随彩礼衍生一系列的纠纷矛盾并不鲜见,这不,安仔和女友也遇到了烦恼,该怎么办才好?上海婚姻律师给你答案——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安仔与女朋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请求返还彩礼的规定,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因为在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男方首先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彩礼的交付及数额,如果是直接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女方,那么一旦女方不予认可,男方将可能陷入极大的被动。因此,建议在交付彩礼时最好通过中间人、见证人,或者通过转账形式进行。

法条链接: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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