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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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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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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案例之《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给孩子,可以反悔吗?》

随着咨询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人群日渐增多,本次上海婚姻律师与您侃侃案例之《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给孩子,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男方和女方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男方付清贷款后归儿子所有。

2013年1月,女方起诉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的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男方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儿子,正是因为女方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离婚后,女方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白:既然女方离婚时都说了房子要送给儿子,怎么还能提出撤销啊?

 小黑:真是法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小白:啥叫权利转移?

 小黑:这都不懂?一般情况下,动产交付意味着权利转移,不动产变更登记意味着权利转移。

 小白:。。。。。。(一脸懵逼)。

 小黑:哎。。。比如你要把你家的电脑送给我,电脑交给我之前你都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一旦交给我以后,权利就发生了转移,电脑就是我的了。

 小白:谁说要把我家电脑送给你了?

 小黑:我是说比如,比如懂吗?再说就你那台破电脑,贴我运费我都不要。

 小白:好吧,反正这个比如也不可能发生。不对呀,这个案例中不是电脑,是房子啊?电脑交给你么我还搬得动,可房子我怎么搬得动啊?

 小黑:你今天是没吃药吗?交房怎么能理解为就是搬房子呢?

 小白:对哦,我买的那套房子好像是上家直接把钥匙交给我的。

 小黑:交钥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房,不动产是要去变更产权登记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房子就是不动产,变更产权登记就是过户,懂了吗?

 小白:哦~哦~哦!所以呢?

 小黑:所以如果我要是想把房子送给你,就要去过户。房子过完户就发生权利转移了,我就不能撤销这个赠与了。

 小白:好呀好呀,那你啥时候有空和我一起去过户呢? 

小黑:明天。。。一边玩去,谁说要送你房子了?

 小白:你怎么和那个女的一样,怎么能随便反悔撤销赠与呢?

 小黑:谁反悔了?我压根就没说要送给你。

 小白:可是这个女的是说了要送给儿子的,按照你之前说的,房子没有过户,那这个女的要求撤销赠与,没问题呀?

 小黑: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来说,只要权利还没有发生转移。。。根据你的智商我还是通俗点说,就是送的东西只要还没有给,都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有三种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反悔撤销的。 

小白:还有这种事情啊?哪三种呀?

 小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出自上海婚姻律师网

 小白:我理一下哦,这三种不能任意反悔撤销的赠与合同分别是: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2、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小黑:总结得很好,你还不算太笨。

 小白:这个《合同法》还真是麻烦,一百八十六条还分个第一款、第二款的。意思还完全不一样。

 小黑:例外懂吗?特别规定懂吗?你的脑容量确实可能理解不了。

 小白:那这个女的在离婚时说把房子送给儿子,好像也不是这三种不能撤销的赠与合同呀?

 小黑:那你听听最高院是怎么认为的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小白:哦~我应该明白了,但如果你能再帮我解释一下就更好了!

 小黑:你只有在要面子问题上才体现出了正常的智力水平。最高院的意思可以总结为两点:1、从《婚姻法》角度来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的赠与条款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互有前提性关联,所以要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条款是需要双方合意的。2、从《合同法》角度来说,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的财产赠与,并非一种无偿赠与,而是一种负有条件或前提的赠与,任意撤销有违诚信且房产赠与儿子本身是对儿子受伤于父母离婚的权益平衡,因此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所以该赠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小白:好专业!我还有问题,前提性关联啥意思?双方合意又是啥意思呢?等等,别走呀!

 小黑:朽木不可雕也。。。你自己看书去,我有事先走了。

想要了解更多离婚房产纠纷处理办法请关注上海婚姻律师网站,我们会定期与您分享最新婚姻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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