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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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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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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透视】离婚时,股票账户资金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张某开始炒股,其股票账户为:国信证券××资金账户截止2015年9月9日账户资产总额为611014.24元;平安银行尾号××账户截止2015年9月1日存款余额为57067.19元。

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账户的资金。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被告国信证券资金账户和平安银行尾号××账户的资金合计为668081.43元,该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财产均在被告名下,从有利财产使用的角度出发本院判决该两项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额,本着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判定被告按照上述财产的约60%比例补偿给原告,即本院酌定被告应补偿原告40万元,对原告过高的财产分割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张某某甲在国信证券××资金账户中的611014.24元资产及在平安银行尾号××账户中的存款余额57067.19元归其所有,被告张某就此补偿原告何某400000元。

【案例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但是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要考虑一方离婚后,如无住房和收入来源,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可以考虑抚养子女、离婚后无住房、劳动能力等因素,对处于弱势的一方适当的可以获得多一些补偿,这样才能符合法律公平适用的原则。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为民的执法原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指导思想,对此,处于弱势一方完全可以申辩自身的困难,要求处于资金优势和劳动能力强的一方在平均分割财产的基础之上,主张多分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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