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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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案情简介】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16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每月支付王某1000元作为生活补助费,共支付十年。张某自签署离婚协议后,只支付当年6-7月共计2000元后,拒绝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月支付生活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达成离婚协议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自愿从个人财产中按月给付1000元作为生活帮助费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王某要求张某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执行支付义务。
律师小结: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即包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会因为离婚后而消除。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张某在离婚后,仍然要承担支付王某生活补助费的义务,故张某应当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因此,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其他涉及财产和身份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全面的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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