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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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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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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与被告曾某于××××年登记结婚。1994年1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曾小某,现在校就读。

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5年2月25日,原、被告复婚。2015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包括历年来HW公司的所有股票分红所得)归原告所有,以被告名义持有的HW公司的股权归原、被告所有。

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使原告的身心受到摧残折磨,故起诉要求离婚。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HW公司内部股份应当归被告所有。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持有HW公司内部股,截至2016年5月18日价值为1199484元。2015年4月16日及17日,被告分得2014年度红利共计317680元,包含在双方已确认的夫妻共同存款中。2016年4月22日及25日,被告分得2015年度红利共计326040元,未包含在双方已确认的夫妻共同存款中,且尚在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股权对应的价值及收益归双方共同给所有,并请求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缔结及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复婚前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无证据证明该协议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院依据该协议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持有的HW公司内部股系原、被告共同财产,鉴于该公司对持股人身份的限制,涉案内部股由被告继续持有,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股值的50%即599742元作为补偿。2014年度的分红已包含在双方确认的银行存款中,本院不再重复分割。2015年度的分红326040元,双方各分得50%,因该款项尚在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分红款163020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持有的HW公司内部股由被告持有,被告需补偿原告762762元。


【案例评析】

离婚案件涉及有关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分割的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而且涉及公司股份分割的的案件也是离婚案件中最疑难和复杂的环节。对于类似涉及公司股份分割的离婚案件,建议涉案当事人最好聘请专业的离婚纠纷的律师尽早介入开始调查股份的现有价值以及以往分得股份红利的价值,便于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加以明确,否则,因举证不足,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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