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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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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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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均不要房屋,如何处理?-上海婚姻律师

【案例评析】

原告谢某(女)与被告吴某(男)于2006年2月2日在澳大利亚悉尼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8岁。2007年8月4日原、被告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共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双方各自持有50%的份额,离婚后该房产一直由被告单独使用并收益。

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在审理本案期间,原、被告均不主张涉案房产所有权,并同意将房产交由本院拍卖处理。2015年8月,经委托评估,该房产价值7920510元。后本院委托将该房产第一次拍卖,未成交。2016年1月,经本院询问双方,双方无法就第二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协商一致,原告同意由本院降幅20%第二次拍卖,被告则表示不同意降幅20%拍卖。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该房产分割。因双方均不主张该房产所有权,本院委托将该房产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未成交后,双方就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未能协商一致,双方也无法一致同意由本院直接降幅20%拍卖,故该房产的拍卖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考虑原、被告现在的生活现状,判定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确定被告给予原告该房产价值55%的补偿,并最终判决被告应补偿给原告4356280.5元。


【案例评析】

本案在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分割的案件中较为普遍,双方均不要求房屋的所有权,多数是因为双方都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或已移居至国外,不愿再持有国内的财产。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都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分配给双方。如果拍卖不成,那么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本案由于被告在离婚后始终靠房屋出租获得收益,故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且给付原告55%的收益,是法院考虑到房屋增值和收益情况来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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