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6147-7738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汤容滨律师网 >新闻热点

律师介绍

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新闻热点

男方为结婚同意丁克,婚后却以女方不同意生育为由要求离婚-上海婚姻律师点评

      【案情简介】

  王女士今年32岁,已经和老公何先生结婚5年了。结婚前,由于“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后就开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王女士决定这辈子不生孩子,并将自己的想法向老公做出了说明。起初,何先生曾选择退缩,但最后还是向王女士求婚,承诺爱她、尊重她的选择。结婚5年来,两人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最近公公婆婆开始打起心理战,动摇了老公做丁克的决心,夫妻间开始矛盾重重。何先生还曾爆脾气说是王女士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都抬不起头,随后就要求离婚,这让王女士感觉非常委屈。王女士觉得丈夫婚前曾经答应过自己丁克的条件,不应再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因而不同意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说法】

  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院裁决】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王女士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点评】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但是在儒家文化大背景下,生育子女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反过来,这说明丁克家庭的“市场”还是比较小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即使婚前决定将来不生育子女,但是也很可能因环境的影响而改变当初的决定。从法律上说,随时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你决定做丁克一族,应当在选择配偶时说明自己的决定,并且的到对方的充分支持,最好是志同道合,以免将来因此伤了感情。

上海婚姻律师汤容滨为您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热线:137-6147-773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08582号-2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