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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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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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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结婚购买的房屋,其归属权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和被告彭某于200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日生育女儿于小某。

2007年2月5日,被告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购买深圳市盐田区某房产一处,价格1437649元,首付款637649元,按揭贷款80万元。原告在首付款中为被告转账支付6万元,向原告弟弟借款10万元支付,信用卡支付15000元,余款由被告支付,且被告支付款项中有向他人借款部分,系由原告偿还;被告认可首付款中原告出资16万元。

2011年4月8日,被告经手将该房产出售,并实际收取出售款1175449.04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出售深圳市盐田区房产的价款。

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涉案房产为被告2007年2月5日婚前购买,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产的出售、增值等与原告无关;被告在购买该房产时,原告在深圳市未购买社保和办理居住证,不具有在深圳购房的资格,无法成为该房产共有人的可能性,不可能享有该房产产权;为购买该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弟弟借款10万元,已经还清;原告提供的16万元中的另外6万元仅可作为一种投资,被告愿意偿还原告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予以补偿;该房产是按揭方式购买,原告仅参与婚后按揭还贷,被告愿意退还原告还贷部分并支付合理利息予以补偿;故不同意分割出售房屋的价款。

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房屋系为结婚购买的房产。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财产分割。深圳市盐田区房产出售款。该房产在2007年2月5日签订购买合同,原、被告在200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庭审中认可系出于结婚目的购买该房产,该房产应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相应该房产的出售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出售款分割,本院按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并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因素,确定原告分得该出售款的30%,被告应支付原告352635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产出售款352635元。


【案例评析】

就本案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因双方是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应当视为该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双方结婚登记后,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果房屋出售的话,所得的价款应当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不能单方面认为,婚前是被告个人签订购房合同,房产所有人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而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由专业律师分析出财产取得的时间、出资额以及增值利益等各方面因素,通过收集合法的证据,援引对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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