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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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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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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奥迪Q7赠给情敌,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卢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7日双方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谭某与案外人卢某进行婚外交往,原告为挽救家庭,同意将一辆车牌号为粤B×××××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赠送给被告,希望被告不要再破坏其家庭生活。

2016年2月20日,原告(甲方、赠与人)与被告(乙方、受赠人)签订一份《车辆赠与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交付了讼争车辆及相关材料,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奥迪Q7一辆(车牌号粤B×××××)无偿赠送给乙方;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00xxx84-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44xxx9。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2016年9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殷某签订一份《车辆收购协议》,以49.5万元价格将讼争车辆过户给案外人殷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原被告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前夫仍然保持不正当来往,且前夫还向被告借款,说明双方仍然保持不正当婚外行为,故原告于2016年9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签订的《车辆赠与协议》;2、被告承担粤B×××××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折价补偿款60万元。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一份案外人卢某写给原告的《承诺书》,内容为卢某证明向被告赠车目的是要求被告不再与案外人卢某发生不正当来往、破坏原告家庭。但被告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家庭破裂并离婚。提交被告于2015年与原告的短信记录、以及被告使用微信与案外人卢某的聊天记录,主张被告在微信中出现“你们的事我再也不掺和了….好坏与我无关…明天办完手续,我会立马消失,以后你们两个的事我不会再多半句嘴”等字样。并认为被告在2016年9月又出借款项给案外人卢某,说明双方仍存在关系,依此主张被告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破坏原告家庭,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应当撤销赠与合同。

被告承认上述短信及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否认原告主张的赠车目的,并提交相关病历材料,辩称因案外人卢某隐瞒已婚事实,欺骗被告与其交往,导致被告流产,故与原告一同赠车,以作被告所受的精神、身体损害的补偿。对于向案外人卢某的借款,被告辩称只是朋友之间的借款,并非双方有不当往来。

经法院当庭查实,车辆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协议、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本、钥匙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被告将上述材料交付给案外人殷某,完成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赠车后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故才持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全部过户材料,是原告赠车时交付并同意的,被告已拥有车辆处分权,故有权将车辆出售。同时,被告还表示与案外人卢某在被告卖车和出借款项后,双方就不再往来。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及被告是否于协议签订后存在严重侵害原告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从协议本身而言,原、被告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赠与合同的义务,无法确定双方就合同义务进行过约定,进而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关于被告是否于协议签订后存在严重侵害原告的行为。其一、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为2015年作出,时间在协议签订之前,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协议签订之后严重侵害原告。关于微信记录,被告微信中称“你们的事我再也不掺和了….好坏与我无关…明天办完手续,我会立马消失,以后你们两个的事我不会再多半句嘴”,上述字样仅为被告在微信中单方态度,无法得知对话的背景、全过程及对话所指向的事项,也不足以依此证明被告在赠车后,继续存在破坏原告家庭的行为。其二、案外人卢某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承诺书》仅为其向原告私下单方作出,依社会经验法则而言,该《承诺书》内容主观性很强,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可信性不高,对于该份《承诺书》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其三、被告于2016年9月向案外人卢某的汇款行为,仅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联系,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破坏原告家庭的不正当往来。且原告与案外人卢某离婚的时间发生在被告卖车时间之后,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因此导致原告与案外人卢某离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有严重侵害原告的行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违约及存在严重侵害原告的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并将车辆过户的相关资料交由被告处理,已视为转移车辆的所有权。被告拥有讼争车辆的自由处分权,据此将讼争车辆出售,其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有关情感上的纠葛,我们不去评论。仅就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而言,因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在接受赠与车辆后不能再破坏原告家庭生活的义务,且原告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又破坏其家庭生活的违法情节,故本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该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是有效的,原告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因此,法院没有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为此,原告向法院缴纳的9800元案件受理费只能自行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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