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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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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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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后签署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后反悔,法院怎么判?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一天张某将丈夫捉奸在床,很气愤,于是自拟了一分财产分割协议让李某签字,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赠与张某,李某当时也打算和张某离婚,就同意了,但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李某又出轨被抓,张某决定离婚,在家人的帮助下逼迫李某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张某所有。随后李某反悔,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并主张这两份协议都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是不算数的。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以上两套房子归其所有。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到本案中:(1)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自己婚前的房子赠与张某,后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张某是撤销了赠与,李某是无权要求法院将该房产归其所有的;(2)张某与李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法律规定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协议离婚不成,是可以反悔的。因此李某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行为使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子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下法条链接由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分享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该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协议离婚,则该条件未成就,因此,协议只能视为未生效。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双方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也就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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