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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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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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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有免责条款就不用承担责任?

  导读:免责条款的约定是为了避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合同责任,一般合同的签订都有约定免责条款,那么有了免责条款就真的能免责吗?其实不然,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

  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

  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在购房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合同一方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另一方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另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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