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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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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买家未付清全款卖家卖车要求

  现在的车辆普遍价格都有所下降,而且在我们的生活中使用的几率也越来越高,很多人都是采用提前消费的方式,贷款买车。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产权并没有完全的属于车主,那么,买家未付清全款卖家如何卖车?下面,本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买家未付清全款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买家未付清全款卖家如何卖车

  王某称:去年的八月份,自己将一辆九成新的轿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场付给王某现金5万元,下余的4万元双方约定在半年内付清。车款付清前,王某保留该车的所有权,到期后李某若仍不能付清车款,王某有权收回车辆。王某于当日将该车辆及该车的行车手续交付李某。约定到期后,李某并未及时将4万元付给王某。今年6月份,李某将该车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魏某,魏某当日支付李某车款3.5万元,下余3万元双方约定在该车过户后付清。李某在交付车辆的同时,将该车的行车手续也交付魏某。当自己知道此消息的时候,找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付欠款,请问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自己和李某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买家未付清全款卖家能否卖车

  王某和李某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李某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并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当然无权再出售车辆,如果起诉的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如下:

  (一)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物权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不动产规定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对动产规定的是交付生效主义。但对动产的交付生效却又有限制性的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买卖关系中即存在这该所有权

  保留的约定,故李某在未付清全部9万元车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仍归王某,李某无权出卖车辆。

  (二)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有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簿上均有记载。本案中,王某是车辆的法定所有权人,其向李某交付的行车手续也可作为其物权的证明,在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第三人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具有对抗效力。李某对该车辆的处分属无权处分,而魏某在占有车辆前明知该车的登记车主为王某而仍和李某订立买卖合同,其本身也有过错,故不能因其对车辆的占有而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三)魏某虽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对其已向李某支付的3。5万元购车款却对李某享有债权请求权,可另案向李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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