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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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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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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盗窃一审刑事辩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及辩护人汤容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冒用上海浦西某某大酒店的名义,在赶集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2013年12月5日12时30分许,兰在本市新疆路XXX号浦西某某大酒店大堂内与前来应聘的被害人田某见面,期间借用田某的苹果牌lPHONE5型手机打电话,后持该手机借故逃逸。2014年1月31日11时许,兰某某用同样的作案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涉案手记分别价值为人民币3,106元、3,881元。

  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因被害人田某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又主动供述了盗窃杨某某手机的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田某、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葛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请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网页截图、户籍资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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