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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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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抢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区分?

  导读:对于刑法犯罪而言,犯罪未遂的处罚往往会比犯罪既遂要轻,那么对于抢夺犯罪的既遂是如何规定的,在实务中要如何区分抢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二、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下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另外,对于既遂的抢夺罪犯将会按照我国刑法第267条量刑标准量刑,对于未遂的抢夺罪犯将会比照第267条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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