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6147-7738

律师介绍

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遗产继承

遗赠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优先?

  导读:遗赠协议与遗嘱都是遗产分配的常用方式,都是为了能避免不必要的遗产纠纷,但要是两者并存,扶养人与继承人难免会因此而发生纠纷,那么在两者并存的情形下,遗赠协议与遗产,哪个效力更优先呢?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遗赠协议与遗嘱并存,哪个效力优先?

  李某系被继承人姜某与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赠与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扶养义务。1997年丁某去世,其遗产全部由姜某继承,2006年姜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11月姜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在百年后全部交由方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姜某去世后,李某与方某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归李某所有。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与姜某、丁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姜某于2009年11月所立遗嘱内容与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遗嘱与遗赠协议内容抵触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律师说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08582号-2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