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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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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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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案例评析】离婚时,根据子女意见决定抚养权归属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5月29日,双方在香港生女儿李小某,现在香港念书。

201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2016年5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李小某。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并提交李小某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收据、李小某在香港念书的相关收据等证据,证明女儿教育相关费用的情况。原告主张其每月收入为3500元,有租金收入,愿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主张自己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关于抚养权尊重女儿自己的意见。根据本院依法询问原、被告婚生女李小某的意见,李某乙表示希望与父亲(即原告)一起生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经注册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小某已年满十岁,其自愿随原告生活,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且原、被告均不反对抚养李小某,故本院考虑李小某本人意见,由原告取得李小某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离婚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年满十周岁的子女,应当根据子女意愿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自身的年龄、智力和对社会的认知,已经基本可以判断随父或母生活,对今后自身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因此,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征询子女意见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本案,我们不得不深层次的剖析,其实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最大的,是一个根本无法回避的难点。如果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不能妥善处理的话,对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显然不利。因此,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教育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权衡利弊,慎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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