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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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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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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经济补偿金购车,离婚时如何分割车辆?

如果用经济补偿金购车,离婚时如何分割车辆?上海婚姻律师汤容滨为您解答,我们先来看一个实际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与被告郭某于1998年5月份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郭小某。2015年9月,被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47000元,被告用此款和婚后工资购置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

本案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感情不和,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所购置的车辆。

在本案庭审中,双方同意车辆作价10万元进行分割,但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号车辆是双方于婚后够买,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主张该车辆所有权,考虑到该车辆日常均由郭某使用,且郭某将来还要用车辆接送儿子,故一审法院判定该车辆归郭某所有,由郭某对万某进行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额,考虑到郭某购买该车辆时曾用自己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000元支付了部分车款,故一审法院酌定郭某补偿万某3万元,万某主张郭某补偿其5万元过高,对万某过高的补偿金额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郭某不同意对万某进行相应的补偿,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车辆价值的一半获得车辆补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购买时虽然使用了郭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000元,但该补偿金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应对该车价值进行均分,郭某应补偿万某50000元,原判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郭某补偿万某5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汤容滨认为:本案郭某虽然是用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进行购车,但是,该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车辆时,应当是平等的分割。对于离婚案件中,有关车辆分割的纠纷,首先,应当确定的是离婚后,哪一方使用车辆具有现实的需求,像本案中,因为离婚后,被告需要车辆接送孩子,因此,车辆判决被告所有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另外,车辆的价值在离婚时,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如无法确认,应当进行车辆价值评估,根据评估价值,由享有车辆所有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如果你有婚姻中的法律问题,可以现在就联系我。想要了解更多离婚财产纠纷处理办法请关注上海婚姻律师_汤容滨律师网,我们会定期与您分享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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