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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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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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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为您分享身边案例

来自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的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是夫妻,老王、马某是他们的公婆。四人于2002年7月共同购买上海市某商品房,房产证上四人均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购买中公婆付了首付A1万元,后又提前偿还了A2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余银行贷款由夫妻俩偿还。2005年初小王和小李因夫妻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并进行了离婚财产谈判,至2005年4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但就在此时,公婆突然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们A3(A3=A1+A2)万元借款,并出示了由小王个人名义写的借条。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小王和小李因购放房及提前还贷向两原告老王、马某借款A3万元,为此,被告小王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尽管这两份借条由被告小王一人出具,且被告小李也无法证明两原告与被告小王明确约定A3万元系小王的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做过约定,因此,两被告应该归还两原告A3万元借款。

法条链接:

    关于借款,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提醒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汤容滨将继续为您分享更多上海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带给您更多发生在身边的法律故事,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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