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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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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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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分析

内容摘要

当事人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


基本案情

当事人胡某与陈某均非上海户口,恋爱关系。2016年1月6日,胡某以结婚为目的向陈女士赠送彩礼,分别从两银行账户中支出10万元与2万元。当月,二人在上海举办了订婚仪式,胡某将12万元现金彩礼赠与陈某。后因陈某反复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同年12月17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主持下进行调解,二人书面约定:陈某于2018年1月1日前返还胡某赠与的彩礼12万元。时至2017年4月,陈某明确表示不会返还全部彩礼。胡某无奈,欲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1.胡某要求返还12万彩礼的请求是否与法有据?

2.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3.约定返还期间未到期是否可以起诉?

案情处理意见及根据

一、彩礼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胡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全部彩礼。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胡某代理人认为,婚约财产纠纷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但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并不相同,前者更倾向于附条件赠与。根据司法实践,胡某赠与陈某彩礼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186号判决书中认为,以恋爱并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购车款及牌照费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应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同理,本案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更应当是附条件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8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胡某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胡某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外,陈某曾在网上聊天中明确约定由上海法院解决争议。虽未精确到协议管辖的程度,但双方不愿长途奔波的意思明显一致,且双方均生活在上海,千里迢迢前往异地徒增经济损失,不利于效益最大化。

 

再者,二人相识、相恋到订婚直至感情破裂、胡某赠与彩礼、陈某毁约均在上海发生,因此信息调查、证据搜集也较为方便。由上海法院管辖,最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三、起诉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胡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合同,陈某应当返还受赠的财物。根据《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虽然履行期未届,但陈某明确表示不会归还全额欠款,胡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民诉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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