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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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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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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时,一方自愿承担的债务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某。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2月2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己破裂,故要求离婚。

在本案审理期间,查明原被告曾经向被告的弟弟借款2万元,如果双方离婚,原告同意偿还被告的弟弟借款2万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再次起诉离婚的夫妻关系现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向被告弟弟借款2万元一节,原告同意支付,本院亦予确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2万元(欠被告的弟弟),由原告高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突出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原则,即自身认可的事实或者自愿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自认是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原告方自愿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种自认是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债权,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其实原告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进行了一定范围内的诉讼妥协,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这其实也是一种平衡利益的外在表现,但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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