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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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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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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没有及时给付子女抚养费,承担惩罚补偿金2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1月3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日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于2011年2月12日生育一子黄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生育一子黄某丙。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第二项子女抚养费处理中约定:双方共有子女两名(黄某乙,身份证号码:××;黄某丙,身份证号码:××。离婚后两名子女随女方(原告)直接抚养生活,男方(被告)须按月支付女方用于抚养两位子女之生活费每月人民币8000元,在每月6号前付清,由男方转入女方账上(建行账号:72×××62);黄某乙上学期间由男方负责中午接送;男方如拖欠支付该笔费用超过三天,则须另外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100000元作为惩罚性补偿。

    后本案被告没有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补偿金100000元。

本案在庭审时,被告辩称,其无需支付惩罚性补偿10万元,理由是:被告每月工资收入不超过1万元,并且负债巨大,每月需要偿还员工贷款、信用卡还款,在离婚协议书中都有约定,并非是无故拖欠抚养费,被告也并不是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只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了抚养费。且其认为,原告将双共有的房屋售出,导致其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生活困难。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主张10万元赔偿是基于没有按时足额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理应支付惩罚性补偿10万元,被告主张因原告售卖了房屋,被告无法获得基于该房而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加之被告目前负债较多,从而影响了自己的支付能力,虽然该理由不足以成为擅自减少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但鉴于被告无法获得部分住房公积金属于事实,客观上造成了被告收入减少。另外,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惩罚性补偿金过高,偏离了督促被告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本意,结合被告目前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收入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补偿金为2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惩罚性补偿金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原告在离婚时,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这种形式非常好的保护了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给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惩罚性补偿金。通过本案,温馨提示有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和给付金额,此时,对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应当承担责任,这样会很好的督促履行义务的一方及时给付抚养费,同时,也是对自身和子女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离婚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起草和审查离婚协议书,完善相关协议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离婚时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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