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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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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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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后,夫妻分别抚养两名子女,可以互相探望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于2000年4月23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登记结婚,2004年3月2日生育一女侯某乙,2009年5月6日生育一子侯某丙。

原告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两名子女归其抚养。

被告在庭审时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两名子女应当每人抚养一名。

庭审中,婚生女侯某乙出具声明,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关于离婚问题。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双方离婚。第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抚养两个子女,但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被告主张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合法合理;双方婚生女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婚生女宜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宜由被告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同意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探望权行使问题,双方同意每周探望一次,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张某可每周探望侯某丙一次,被告侯某甲可每周探望侯某乙一次,双方应互相予以协助。


【案例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生育了两名子女,在法院判决分别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均有对另一名子女的探望权,这是对子女能够健康成长的一种保护。夫妻离婚后,其实受到伤害最深的就是子女,因此,法律规定了从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让子女的身心受到更深的伤害。对于探望权的确定,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确定探望权的形式对己不利,可以委托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起草和制定确实可行的探望权内容,将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各方面因素以及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即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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