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7-6147-7738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汤容滨律师网 >新闻热点

律师介绍

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新闻热点

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履行债务?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申请人肖某债务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肖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龚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某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肖某的妻子王某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没有同意龚某的申请,驳回了其请求。

龚某接到驳回裁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至今,被执行人肖某所欠债务发生在2013年5月,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被异议人王某作为被执行人肖某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过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肖某的妻子王某应当承担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龚某的异议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龚某如果想确定被申请执行人肖某的妻子做为债务的履行人,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该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非是申请执行异议或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对于类似的情况,已经有多起实践性的案例发生,债权人都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债务,也是变相追加了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债权人不想经过繁琐的执行程序确定债务人,那么就应当在首次起诉债务时,依法将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减轻在执行程序中的诉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08582号-2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