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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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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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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离婚时,收入优势决定孩子的抚养权

本期上海婚姻律师为您分享的是离婚过程中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阳某于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底原告怀孕后于2009年11月12日与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阳某某,现4岁。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已严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已心灰意冷,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婚生子阳某某长期与原告一起在老家生活,与原告感情深厚。被告长期在深圳生活,并不经常与孩子共处。原告系超市保管员,在山东胶南市工作,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原告目前有稳定工作和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小孩,且原告父母也能与原告一起照顾小孩,为其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小孩与母亲一起生活,也有利于孩子成长。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阳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二、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婚生子阳某某一直跟被告父母长期在一起生活,婚生子阳某某应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阳某某长期与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负责与幼儿园联络及孩子接送,并提交了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被告称自己每月有工伤补偿,并经营了一家美容中心,被告每月收入超过1万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原告起诉时也曾经表明放弃婚生子阳某某的抚养权。被告提交了工伤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账户交易清单、民事起诉状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告之所以起诉时放弃婚生子阳某某的抚养权,是因为受到被告的威胁。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但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原、被告均确认感情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阳某某长期与被告父母生活在湖南,且在湖南就读幼儿园,已熟悉当地生活,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小孩成长不利,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每月收入超过1万元,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判准婚生子阳某某由被告抚养。关于抚养费。原告每月收入1500元,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300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阳鹏离婚;婚生子阳某某由被告阳某抚养,原告王某于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阳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例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对本案的评析:法院判决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因为婚生子已经长期在湖南就读幼儿园,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法院在考虑离婚后,被告的收入条件优于原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子,本着子女能够健康生活和接受良好教育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抚养权归被告,也是为了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减轻父母双方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由本案可以看出,离婚时,收入条件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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