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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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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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离婚财产纠纷,分享自上海离婚律师。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相识,于同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09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10月27日生育女儿许某甲。
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家电、家具等生活用品共20种。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不照看孩子,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在婚后购置的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
本案在庭审时,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家具、家电等财产依法分割。
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提出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补偿20000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10月起开始分居,且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诉争的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详见清单)的处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存放在深圳市盐田区某房产内的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详见清单)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补偿20000元。
【案例评析】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上海婚姻律师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割:
1、双方均主张财产所有权时,按照财产价值等额分割;
2、双方均不主张财产所有权时,拍卖财产,依法分割拍卖价款;
3、一方主张财产所有权,另一方放弃的,可以给付放弃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电等财产,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合理合法的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毕竟共同使用了相应的家电和家具等生活用品,其本身的使用价值也相应的降低,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购买价值、使用期限以及房产归属导致的分割财产后,是否方便搬移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财产的归属,做到法律公平合理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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