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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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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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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关于房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生育一子王小某(化名),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争吵,感情破裂,2016年李某从家里搬走,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同时主张儿子王小某的抚养权。

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存在较大争议,具体为,第一,双方均主张婚生子王小某的抚养权。第二,本案涉及一套被告王某名下的房产,该房产为被告王某的母亲出资40万元购得,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由王某以个人名义贷款10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2万余元,原告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解析:

一、关于婚生子王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律师认为婚生子王小某由被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依法应当判归被告抚养。理由如下:

第一,从物质层面看,原告李某没有稳定的收入,其收入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尚且困难,更无力抚养孩子。王某收入较高,工作稳定,居住环境较为舒适,有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有能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持。

第二,从精神层面看,王小某是个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且王小某从小跟随奶奶生活,由奶奶照料长大,在李某离家后的日子孩子一直跟随奶奶生活。

第三,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离婚的事经常被提起,2015年,双方就曾去民政局办理过离婚手续,后亲人赶到劝说,双方才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在一次商量离婚事宜时,李某曾经亲自写下“字条”,明确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可以看出,李某那时候就考虑过离婚后孩子归王某抚养的事情。

第四,庭审中,王某当庭表示若孩子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某负担孩子的任何费用,双方离婚后李某可以随时看望孩子,也希望李某有时间可以多看望孩子。


二、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从争议房产购买时的相关信息显示,争议房产的出资人为王某的母亲。《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的房屋买受人为王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抵押人为王某。根据本案争议房产的购买、登记、贷款信息,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本案所涉房产的此种情形应当视为王某的母亲对自己儿子王某一方的赠与,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唯一争议的一点就是王某的母亲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余款由王某个人以按揭的方式贷款10万元分期偿付,至目前,王某已还贷二万余元,其实这二万余元也是王某个人在偿还,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二万余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贷款部分,律师认为:王某已还的二万余元,其中一半应属李某的财产,双方离婚时王某应当将该部分款项连本带息归还李某,王某的贷款行为不涉及该房产的所有权问题,李某也不能因此获取房屋所有权的相关利益,李某对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总结:

有子女的夫妻因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若离婚,无疑会给孩子的身心成长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和负面影响,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那么,作为父母能够做的就是尽量将对子女的伤害或者影响降到最低,在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不能相互置气争夺,应当结合双方的生活条件、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子女的性别年龄等问题综合考虑,理性的选择由更加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子女,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尽量配合和支持另一方探望孩子的需求和权利。夫妻关系虽无法继续维持,但与子女的血脉亲情是永远无法割舍的,因此,对待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父母双方均应站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考虑,给孩子一个积极的信号,让孩子知道虽然父母无法共同生活,但是对于孩子疼爱和呵护是永恒的,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降至最低。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法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当今社会,随着房价的飙涨,房屋对于每个家庭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甚至是倾尽父母一生积蓄所购。按照中国的传统,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会为子女准备婚房,若买房在婚姻登记之后,按照婚姻法(三)出台前的规定子女离婚后,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会分割一半的房产,这对于出资购买房产一方的出资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是违反出资人本意的。在离婚率高、房价高的今天,婚姻法解释(三)作出这样的调整,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是维护公平的,是能够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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