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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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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婚内财产危机-上海婚姻律师

[内容摘要]上海婚姻律师为您分享一则关于老年人婚内财产的真实案件, 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在一方婚前房屋(夫)的房产证上添加对方(妻)姓名,但是婚后妻子私自出售丈夫私人物品,当事人年事已高,欲撤销房产登记。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刘某(83岁)与妻子陈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结婚。婚后,陈某多次要求刘某在其婚前房产上添加自己姓名,刘某无奈同意。但后来陈某擅自将刘某衣物等私人物品出卖,拿走刘某的工资卡、信用卡、房产证和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刘某多次向陈某索要,陈某以暂时保管为由拒绝归还。刘某担心房产被变卖,欲了解是否能撤销陈某姓名以及能否要回相关证件和财物。


【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能在房产证上撤销陈某姓名?

2.刘某的工资卡、银行卡以及身份证,陈某是否有权保管?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如果陈某不同意撤销,则刘某无法从房产证中撤销陈某姓名。该房产确实属于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申请在房产证加上配偶姓名的,属于赠与行为,且该赠与已经发生了移转登记,具备法律效力,刘某和陈某为房屋共有人。撤销房屋共有人,需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尽管刘某声称,陈某系以离婚相胁迫,要求加上自己姓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9条之规定,这不是法律上的胁迫,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是,刘某无需担心房产变卖问题。房产证上登记两个人姓名,如果通过合法途径出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所有共有人签字。没有刘某签字,房屋很难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官难断家务事”,妻子拿走工资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很难要求法院通过判决要求其返还。如果刘某担心妻子侵吞财产,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身份证,如果妻子拒绝返还,刘某可以采取挂失的办法重新补办身份证。笔者认为,本案陈某出卖刘某生活必需品,扣留刘某一切有效证件和财物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尤其是刘某已年老体迈,陈某极有可能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为了刘某老年生活的幸福,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


【思考和建议】

来自上海婚姻律师的建议:老年人由于年老体迈以及精神不济,在法律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人蒙蔽和欺凌。对于老年婚姻,老年人应有一定的财产保护意识与警惕心,避免被有心人利用。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



【相关法规】

 1、《民通意见》第69条:“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不承担赔偿责任。”

 2、《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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