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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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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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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物业不维修公共设施,业主有哪些办法?

在日常小区生活里,电梯频繁故障、楼顶渗水迟迟无人修缮、消防设施损坏或者小区路灯大面积罢工等现象屡见不鲜。不少业主在遇到这些公共设施维修难题时,第一反应就是“拒交物业费”来抗衡。然而,单纯的“以拒交费抗议”往往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业主在法律层面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当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业主其实拥有清晰且合法的维权路径与法律武器。

一、厘清责任边界:判断是否属于物业的维修义务

在采取法律行动前,首先需要确认该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是否确实归属于物业服务人 。

1. 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维修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业主共有部分。这通常包括:

基本构造部分: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上下水管道、公共照明、配电设施、楼内消防设施、电梯等。

公共区域场地:小区道路、绿地、围墙、大门等。

2. 不属于物业日常维修的情形

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房屋质量或内部设施坏损(如自用管道漏水),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或找开发商(质保期内)承担。

重大维修与重置:如果涉及电梯整体更换、屋顶大面积翻修等重大的维修或改造,所需费用应当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非直接由物业的日常物业费全额包揽。物业的义务是及时巡查、发现故障并按程序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二、业主合规维权的“四步法”

当确认属于物业应当维修或应当协助推进的事项,而物业拖延、拒绝处理时,业主可以采取以下合法合规的步骤:

1. 第一步:书面催告与保留证据

口头报修往往容易被推诿。业主应尽量采用微信、邮件或书面报修单等留痕方式通知物业,并拍照、录像保留设施坏损以及影响日常生活的证据。

明确要求物业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提示物业若因怠于维修导致业主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如电梯故障导致人员受伤、水管破裂淹没地板),物业需依法承担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

2. 第二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区域内的管理与服务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如果物业拒不履行维修或安保职责,业主及业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

住建局/房管局(物业办):监管物业服务质量、收费公示以及移交交接等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若涉及小区消防栓无水、灭火器失效、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隐患,可直接向消防部门举报。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监督及协调职责,可申请其出面调解。

3. 第三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依法追责

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及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是小区自治的核心主体。

要求限期整改或赔偿: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与管理规约,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法更换物业公司:若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且屡教不改,业主大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2/3 以上且人数占比 2/3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4. 第四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经协商、调解及行政投诉均无法解决,业主或业委会可以凭物业服务合同、现场坏损证据、报修记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物业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拖延维修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理主张减免物业费:根据司法实践,若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基本的维修养护或管理职责,存在严重瑕疵履行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时可视具体过错情况,酌情支持业主减免部分物业费的要求。

三、避坑指南:为什么不建议直接“拒交物业费”?

许多业主在面对物业不维修时,选择直接拒交物业费。但从法律实务来看,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

法律风险提示: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综合性与公共性。物业服务涉及公共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多项内容。如果物业已经提供了大部分基础服务,仅在个别设施维修上存在瑕疵,业主直接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在诉讼中通常难以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若业主被诉且败诉,不仅需要补交物业费,还可能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四、总结

面对物业不维修公共设施的怠政行为,业主应当从“盲目拒交费”转向“依法留痕、行政举报、团体决策、司法维权”。及时理清设施权属,善用街道社区的调解力量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必要时通过业委会行使解聘与追责权力,才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住品质的根本途径。

作者:汤容滨律师  |  上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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