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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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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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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202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核心变动实务解析与企业应对指南

近日,备受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公布。从2007年的现行法,到2025年9月的一审稿,再到2026年8月的二审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本次修订不仅回应了当前经济环境下的痛点,更为企业拯救、个人债务化解以及跨国破产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路径。

本文将结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最新条文,为你提炼和解析本次修法的五大核心变动,并提供专业的实务应对思路。

一、“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破冰,个人财务重生的新机遇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往往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面临终身债务。本次二审稿在总则部分作出了重大突破:

二审稿在第二条明确引入了“连带个人债务人”概念。

当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规定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审稿极其人性化地新增了豁免财产制度,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维持基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和相关费用为豁免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

在免责考察期方面,二审稿作出了更为灵活的调整,将原本一审稿固定的5年修改为由法院确定的3至5年。

二、“重整前协商”专节设立,预重整制度全面赋能

在企业陷入危机的初期,往往是拯救的最佳时机。二审稿在重整章节专门增设了“重整前协商”一节,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可以进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

规则明确了效力衔接机制:如果达成重整协议后申请重整,且重整计划草案与协议内容一致的,有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债务人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预先表决通过后,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三、财产保全机制前置,有效遏制“抢执行”乱象

在实务中,从破产申请提出到法院正式裁定受理期间,极易引发个别债权人的恶意“抢执行”。针对这一保护真空期,二审稿作出了强有力的修改: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二审稿删除了原一审稿中要求“紧急情况”的严苛要件限制,大幅降低了保全门槛。

在临时中止期间,不仅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且明确规定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为危机企业筑起了一道及时的“防火墙”。

四、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瘦身”与提速

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破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二审稿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制定了大量提速规则:

二审稿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标准修改为“债务人所欠债务数额较低、债权人人数较少”。

在程序设计上,明确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期限被大幅压缩,可以确定为少于三十日。

明确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创新性地引入了“默示同意”规则,经通知并告知后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行使表决权且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参加会议并同意表决事项,极大提升了表决效率。

五、跨国破产独立成章,顺应涉外审判需求

随着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全球化,跨国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二审稿在制度体系上作出了重要升级:

将跨国破产制度移出总则,专门设立第十四章“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

新规明确,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相互请求承认和协助。

在破产分配的公平性上,明确无担保债权人在外国已获一定比例清偿的,只有在同顺位其他债权人获得同等比例后才能继续清偿,有效保障了境内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作者专栏】 本文作者: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系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汤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已超过十年,拥有长达14年的丰富执业经验。

汤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迁安置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秉持着“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的执业理念,已为大量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并妥善化解了法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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