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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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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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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案件中子女不同意不直接抚养一方探望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子女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父或母在探望,法院是否会中止甚至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子女如果不同意探望则要看不同意的原因,如果不同意的原因无法得出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不属于法定中止探望的事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方承担,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标准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采纳的。

虽然法院不会中止或者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同意父或母探望(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因为未成年子女很容易被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灌输这种思想),法院还是会根据相关情况,对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方式作出调整,以更有利于探望权的有效行使。

附:王甲与茆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0792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被告茆某某(女)于2005年1月27日婚生一女名王乙。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王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2015年起至今原告未能探望王乙。现因原、被告就探望事宜协商未果,以致引发诉讼。

审理中,法院征询王乙意见,王乙称父亲脾气不好,经常因小事及功课等问题打她,也经常说妈妈及外公外婆的坏话,故不要父亲来看她,也不愿随父亲外出,怕父亲会带她去四川老家后不带其回来,所以不希望父亲来探望她。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正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法定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并希望通过探望女儿,加强与女儿的感情交流,合情、合理、合法。对于探望的具体方式,由本院结合双方居住、生活等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酌情确定。现女儿因故对原告存有抵触情绪,影响父女间情感的沟通。作为原告应深刻反思,积极主动关心、照顾女儿,加强与女儿的沟通、交流,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必须遵照法律规定,不得出现抢夺、藏匿孩子等不当行为,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也应给予原告探望孩子必要的配合。本院希望原、被告均应以女儿实际利益为最大原则,理智、冷静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通过协商等合法有效途径解决争议,双方积极沟通,减少分歧,更应积极配合对女儿进行正面的疏导,消除女儿的负面情绪,改善父女关系,相互体谅、相互配合,妥善安排探望孩子的具体事宜,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二、第四周周六9时至16时探望王乙,由原告王甲自行至王乙居住处接送。被告茆某某应对原告王甲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探望地点、方式如有变动,由双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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