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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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房限购政策就像一把时刻悬在买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可能让买家付出沉重代价。买家一旦违反上海购房限购政策,其结果必然是卖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伴随着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现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大多为违约金责任,一般为总房款金额的20%。其实,违反上海购房限购政策真的不能全怪买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业绩不负责任的信口承诺也是造成买家违反上海购房限购政策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不少买家缺乏法律意识,在遇到此类纠纷中往往非常被动。鉴于此,汤容滨律师为广大购房买家支个招,在遇到此类纠纷中可以轻松化解风险。
违反上海购房限购政策,将直接导致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将直接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过户条款无法履行。这一情形直接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卖家正是基于此条规定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家违约责任的。既然如此,作为购房买家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补充约定:“如因违反国家或上海购房限购政策导致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该条款后,一旦出现违反上海购房限购政策的情形,将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由于卖家很难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因此购房买家不仅可以要求卖家退款,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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