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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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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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一个微信群发现杨某正在出售酒精,随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为推销该商品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外包装图片,李某看后决定购买。双方直接在微信中沟通交易细节,确定以35元每桶的价格购买400桶共计14000元。当日杨某发送了货物,但未将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随货发送,李某也支付了货款。过了七个月后A公司向杨某提出酒精有质量问题,要求全额退赔货款。
问题思考
1、若A公司以杨某发货时未将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随货发送,涉案酒精系“三无产品”,能否要求退赔货款?
2、若李某与杨某在微信中约定的商品检验期限为一年,A公司能否要求退赔货款?
3、若李某与杨某未约定商品检验期限,A公司能否以酒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要求退赔货款?
律师分析
一、A公司无权以杨某发货时未将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书随货发送,主张涉案酒精系“三无产品”,要求退赔货款。
杨某销售的酒精必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杨某在推销商品时曾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医用酒精检验报告,以证明其销售的酒精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杨某在发货时未将检验报告随货发送系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从义务,A公司收到商品后有权要求杨某补充发送。
但A公司作为商品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商品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微信中并未约定商品检验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对检验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进一步明确,即: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情形,杨某没有将检验报告随货发送,李某当时就能轻易发现,不存在任何检验难度。李某在收到商品后过了七个月才提出相关异议,应视为未在合理的异议期内就酒精的瑕疵提出异议,应当认定杨某交付的酒精不存在瑕疵。故A公司无权要求退赔货款。
二、若李某与杨某在微信中约定的商品检验期限为一年,A公司有权要求杨某补充检验报告,若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补充检验报告的,A公司有权要求退赔货款。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李某与杨某在微信中约定的商品检验期限为一年,现过了七个月尚未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限,A公司有权要求杨某补充检验报告,若杨某因自身原因无法补充检验报告的,A公司有权要求退赔货款。
三、若李某与杨某未约定商品检验期限,A公司能否以酒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要求退赔货款取决于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情形。
如上所述,若李某与杨某未约定商品检验期限,买受人李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质量异议通知出卖人杨某。但此类质量异议仅适用于一些通过肉眼就能轻易分辨出来的外观瑕疵。比如:包装破损、产品中有明显的杂质、数量有明显的差异、缺少相关证书等。若商品的质量问题系通过肉眼无法轻易分辨的隐蔽瑕疵,比如:需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则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长二年检验期限的规定。本案中若A公司通过第三方检验鉴定发现该酒精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该质量问题通过肉眼无法辨别,那么即使已过了七个月之久,A公司仍然能以酒精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要求退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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