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简要案情
原告谭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共有坐落于博山区某地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屋及附属车库现价值625000.00元,原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应当支付的折价款数额,被告主张该房屋归原告或归被告均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取得房屋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数额。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有共同债务70000.00元,有共同债权65000.00元,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债权归原告享有。
另查明,原告谭某系一公司退休职工,当前每月可领取1421.18元退休金。被告王某系公务人员,被告主张扣除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其每月收入6000余元。原告曾于2010年因乳腺癌做过乳切除手术,2010年做过乳导管切除手术,目前需要长期服药,每月的医药费负担较重。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坐落于博山某地的房屋现价值6250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告谭某身患癌症,医药费负担较重,且收入水平远低于被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60%,被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权利份额的40%。结合原、被告的个人意愿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法院依法确定原告谭某向被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000.00元(625000.00元×40%)。
原、被告一致认可的700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谭某负担上述债务的40%,即28000.00元,被告王某负担上述债务的60%,即42000.00元。
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的65000.00元债权归原告享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不管从原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一直为原则。多年来,虽然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贯彻。但不能忽视的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远未达到平衡,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上投入变少,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也会变弱。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即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20241017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