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在网络尚不发达的年代,人们通过口耳交流、纸质媒体等传统传播手段,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并不显现,但在如今的信息网络时代,人们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对某人、某事进行某种评论,甚至发泄自己的某些情绪已经变得司空见惯,尤其在《民法典》公布实施后,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故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上述规定,侵害名誉权案件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这两种典型的侵害的方式。所谓侮辱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成分。所谓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侮辱、诽谤这两种典型的侵权方式外,新闻报道失实、编辑出版者的不作为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编辑出版单位知道其发布的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采取刊登声明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以消除影响,否则就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人或者某类人,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侵害名誉的行为应当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开。如果当事人并未公开相关信息,而是被其他人(比如:黑客)泄露导致,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裁判认定: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行为人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证明社会评价降低难度较大。故只需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该侵犯名誉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二、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在民事案由规定中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而是归类于人格权纠纷案由下的名誉权纠纷。该类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需考虑以下几个特殊因素
1、作品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即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致其名誉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2、侵权人具有侮辱、诽谤等行为的主观故意。
3、作品已向除作者以外的第三人公开。
4、需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不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或者描写的人物以现实人物为模特,经过加工,已经不再是现实人物的再现,而是经过艺术加工的人物形象,则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四、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结合上述规定,侵害名誉权案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这些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需考虑责任承担方式的实际可行性和有效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相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20241017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