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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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外,也可以选择将共同财产给予孩子。这种情况在现今的离婚案件中尤为普遍,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财产给予孩子的法律性质?约定后一方反悔是否有权撤销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孩子是否有权起诉维权?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一、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孩子的法律性质
首先,虽然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涉及身份关系,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归属的相关内容属于普通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也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其次,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孩子的约定不属于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的特点是无偿性,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并非无偿的,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其他一系列问题互为前提,在处理这些问题中一方可能在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重大让步,故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
虽然不是赠与合同,但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孩子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的第三人利益条款中规定的情形。该条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二、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孩子后在履行协议前一方反悔无权撤销协议
基于离婚协议给付孩子财产条款不属于赠与的性质,孩子也并非无偿取得财产,故协议一方无权依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履行协议前主张撤销协议中的财产条款。
三、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孩子有权起诉维权
在第三人利益条款中,孩子虽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签字,但仍属于协议的当事人。孩子基于与离婚协议双方的血缘亲情关系,有权以独立的主体请求负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除了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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