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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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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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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未经允许发他人照片侵犯哪些权利?解析侵权认定与电子取证要点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用于商业盈利,随手在朋友圈、微博或短视频平台发别人的照片就没事。事实上,这种想法存在严重的法律误区。
汤律师告诉大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照片发布到公开网络平台,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均属违法侵权行为。若配文失当或泄露私密信息,还会同时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

本文一次性把“可能侵犯的权利边界”与“维权证据该怎么留”拆解清楚。

一、发他人照片并不以“营利”为侵权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侵权人常常辩称:“我只是发着玩,又没拿这照片赚钱,怎么算侵权?”

现行《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原《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因此,只要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且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就构成肖像侵权。不仅如此,如果发布过程伴随侮辱性文字、人肉搜索或私密曝光,还将面临多项人格权侵权的复合民事责任。

二、未经同意发他人照片,可能侵犯哪些法定权利?

1.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只要照片中反映的人物外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能让社会公众或熟人认出是特定当事人,擅自公开就构成对肖像支配权的侵害。

2.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公开、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私密活动、私密空间及私密信息。

如果发布的照片拍摄于他人家中、酒店房间等私密场所,或者展示了当事人不愿为外界知晓的情感纠葛、身体私密部位,即使发布者本意不是丑化,也直接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3.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若在发布照片时,为了宣泄情绪、博取眼球,搭配了捏造不实事实的文字,或者使用了侮辱、谩骂、讽刺性词汇,导致公众对照片中当事人的道德、品行产生负面评价,行为人须同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4.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在人肉搜索或网络纠纷中,侵权人往往不仅上传人脸照片,还一并附上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或社交账号。

这种将人脸生物特征与身份轨迹捆绑传播的行为,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法律规定的5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然,法律保护肖像权的同时,也保障公共利益与新闻传播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以下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个人学习与科研: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公开的肖像。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依法履职: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公开肖像。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记录并公开肖像(例如拍摄景区风光照不可避免拍到游客背景)。

公益维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刊登寻人启事、防走失公告等)。

除上述严格限制的情形外,任何普通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的私自发布,都不能任意套用“合理使用”免责。

四、结合案例拆解

【案例演示】

张某因民间借贷与李某发生纠纷,李某未按期还款。张某一时气愤,将李某的生活大头照及身份证照片发到短视频平台和微信群中,并配上“大家认准这个欠钱不还的骗子”等文字。视频引来大量本地同城网友转发和评论。

李某发现后,以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分析示例】

李某虽然负有债务履行义务,但其人身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

张某未经同意擅自发布李某肖像,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权。

张某发布李某身份证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使用“骗子”等贬损词汇,致使李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名誉权。

在这类情形中,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判令删除视频、在相应范围内赔礼道歉,并依法审查精神损害赔偿与合理取证费用。

【汤律师解析】

维权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司法途径,私自利用网络“示众曝光”,往往“有理变成了侵权”,得不偿失。

五、维权当事人最容易犯的3个错误

许多被侵权人发现自己的照片在网上疯传后,情绪非常激动,极易犯下以下3类错误:

错误一:打草惊蛇,直接在评论区要求对方删帖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在评论区质问甚至对骂,要求对方删除。侵权人往往会迅速删除原帖或注销账号,导致关键侵权证据灭失,后续索赔时死无对证。

错误二:仅凭手机截图就去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单张手机截图属于极易被篡改的电子数据,证明力非常微弱。如果对方当庭辩称“截图是伪造的”或“账号不是我的”,且网络原帖已被删除,法院将难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错误三:忽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

发现侵权后,被侵权人往往只追着侵权个人要求赔偿,却忘了及时向平台发出合规的维权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六、现实中遭遇肖像侵权,正确的取证与应对步骤

步骤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锁定原始载体

切勿仅使用手机系统截屏。

完整记录侵权主体的网络账号主页、UID、网络地址(URL)、发布时间、发布内容、浏览量与点赞评论数。

保持手机或电脑等原始存储介质的完好状态,不清理微信缓存与聊天记录。

条件允许时,优先使用公证处网络证据保全系统,或通过可信时间戳、专业电子存证平台生成数字指纹与完整性校验值(Hash值),辅助核验存证后的数据是否发生变化。

步骤二:向平台发出符合法定要件的“侵权通知函”

依照法律规定,向网络平台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必须包含:你的真实身份信息、侵权的具体网络链接(URL)、侵权初步事实以及要求删除/断开链接的明确请求。

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步骤三:依法申请调取涉案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如果侵权人使用的是虚拟昵称,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侵权账号实名认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手机号及登录IP地址,将幕后侵权主体追加为被告。

七、汤律师提醒

在人人都有摄像设备和社交账号的时代,隐私与肖像的法律红线绝不容逾越。

发布者切记:日常发圈、发短视频,若画面中出现可清晰识别的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敏感场景),务必征得本人明确同意,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不能以“非营利”、“开玩笑”免责。

被侵权者谨记:网络侵权案件打的是“证据战”。遇到他人乱发照片,千万要克制情绪,“先取证、再通知、后起诉”,千万别因为急于理论而把关键电子证据弄丢了。

八、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发合影到朋友圈,没经过朋友同意,算侵犯肖像权吗?

汤律师解答:严格从法律层面讲,只要未经许可公开肖像,且不属于法定豁免情形,就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实践中如果朋友之间关系良好且未提出异议,通常不产生诉讼争议;但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删除,发布者必须立即删除,否则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Q2:别人在街上抓拍我发到网上,说我是“街拍美女/帅哥”,违法吗?

汤律师解答:违法。走在公共道路上并不意味着让渡了个人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强调的是以展示公共环境为目的、人物仅为不可避免的背景。如果以特定路人为焦点进行特写抓拍并公开,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Q3:对方在网上骂我并配了我的丑照,但随后秒删了,我只有截图还能维权吗?

汤律师解答:仅有截屏时维权难度会显著增大。建议立即核查手机相册、社交软件中是否还保留有原始高清缓存图,并及时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要求平台调取后台的历史发布日志与操作记录以补强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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