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已在法律行业耕耘超过十多年,专注离婚 、遗产继承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以及拆...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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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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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作了明确规定,了解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助于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提交和质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的八种类型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现场遗留的痕迹等。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账册、票据、信件等。
3、证人证言: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经过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有罪的供述,以及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意见,如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或侦查实验时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资料,以及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
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上述各类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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